防爆国家标准(GB3836)中的危险场所区域划分及名词解释


发布时间:

2019-02-21

 
    一、防爆合格证中的危险场所区域划分
 
    按场所中存在物质的物态的不同,将危险场所划分为爆炸性气体环境和可燃性粉尘环境 。
 
    按场所中危险物质存在时间的长短,将两类不同物态下的危险场所划分为三个区,即:对爆炸性气体环境,为 0 区、 1 区和 2 区;对可燃性粉尘环境,为 20 区、 21 区和 22 区。
 
    针对爆炸性气体环境, GB 3836.14 - 2000 标准中规定:
 
    0 区:爆炸性气体环境连续出现或长时间存在的场所。
 
    1 区:在正常运行时,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环境的场所。 
 
    2 区:在正常运行时,不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环境,如果出现也是偶尔发生并且仅是 短时间存在的场所。
 
二、 防爆合格证中的名词解释
 
    隔爆型电气设备( d ):是指把能点燃爆炸性混合物的部件封闭在一个外壳内,该外壳能承受内部爆炸性混合物的爆炸压力并阻止和周围的爆炸性混合物传爆的电气设备。
 
    增安型电气设备( e ):正常运行条件下,不会产生点燃爆炸性混合物的火花或危险温度,并在结构上采取措施,提高其安全程度,以避免在正常和规定过载条件下出现点燃现象的电气设备。
 
    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i ):在正常运行或在标准试验条件下所产生的火花或热效应均不能点燃爆炸性混合物的电气设备。